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