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客运组织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客运组织 第十三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