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