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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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