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