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七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