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 第四章 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