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