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