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