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