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向所在小区的住户传送节目信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