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取消,拆除已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其《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