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