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