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