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