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七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