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