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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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