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