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