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