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