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