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