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