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八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