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六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服从收容、遣送; 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