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四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