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二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