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