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