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应在国务院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规定的业务品种下,结合自身职能定位,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贷款管理,不得偏离主责主业和超业务范围经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