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