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