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