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