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