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