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