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