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