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