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