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