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