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四条规定的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资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共同负担,并与房屋维修改造相结合,逐步推广使用节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阀等节水型产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