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