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